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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挑个好日子,不如掌握好法条

2022-02-24 14:34 事业单位考试 //jx.huatu.com/sydw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江西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以下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2022江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挑个好日子,不如掌握好法条,请考生多加关注。更多关于2022事业单位,江西事业单位,共基础知识,三支一扶备考,江西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请关注(江西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江西人事考试网/全国人事考试网)! 加入官方交流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2月22日是星期二,也是农历正月廿二,因为“2”在网络语境中常被视作“爱”的谐音,不少网友将这一天称作最有“爱”的日子。近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2月22日结婚登记预约爆满的情况。其实,每年5月20日、农历七夕等都是结婚登记的热门日期,另外如20200202、20211202等难得一遇的“对称日”也备受新人追捧,被视作结婚登记的吉日。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些与结婚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结婚

  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

  (2)我国的结婚行为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异性。

  (3)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一)结婚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其中,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原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婚姻

撤销事由 撤销权人 撤销机构 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 人民法院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被隐瞒方 人民法院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

  (一)离婚方式

  1.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11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此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保护

  1.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离婚经济补偿条款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子女问题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

  1.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夫妻财产关系

  1.约定夫妻财产制

  2.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双方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

  ①除约定外,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②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决定,平等协商,确定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债务承担的认定

  1.“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例题】

  (多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的哪些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婚前财产

  【答案】ABC

  【解析】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选择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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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西华图·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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